生育保险政策解答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3-07-04 浏览:4793次
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有什么条件:
答: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的缴费标准连续缴费10个月以上的,其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且享受生育保险期间不可断保。 (注: 不仅要连续参保10个月,还要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正常参保,不得断保。)
2、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①生育津贴待遇;②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③计划生育医疗费用限额补助:④未就业配偶生育定额补贴。
3、生育津贴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答:财政全额拨款用人单位,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他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具体标准为:
①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60天生育津贴;
③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15天生育津贴;
④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15天生育津贴;
⑤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⑥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⑦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0天计算)计发。
4、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应如何享受?
答:(1) 分娩费用
①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于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可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或身份证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直接在医疗机构医保窗口结算,仅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如床位费超标部分),不用再申请报销。
②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再凭住院发票、清单、出院小结 (需医院加盖业务印章)和本人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身份证前往医保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标准按照本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结算标准给予支付,实际费用低于相应结算标准的,基金予以据实支付
(2)产前检查费用
参保职工分娩前常规检查的医疗费用,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5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参保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低于最高补助限额的,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据实支付;高于最高补助限额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各项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①门诊终止妊娠:300元;②住院终止妊娠:1000元;③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④输卵管绝育术:1200元;⑤输精管绝育术: 1000元;⑥输卵管复通术:3500元;⑥输精管复通术:3000元。
6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药费用可以报销?
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参保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待遇,按本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结算标准的50%给予定额补贴,实际费用低于定额补贴标准的,基金予以据实支付。